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 19522-2010/XG1-2017)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2017年02月18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 醉 药品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 醉 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三十四条规定: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 醉 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 醉 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样品采集及送检:采集被鉴定人静脉血4ml,分别置于加抗凝剂的A、B试管各2ml, 试管上标明被鉴定人姓名、性别、年龄、采集的具体时间等。采样后立即并低温送检。如不能马上送检,应保存在4℃冰箱。
检测标准:司法鉴定技术规范《血液中乙醇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
检测原理:本法利用乙醇的易挥发性,以叔丁醇为内标,用顶空气相色谱火焰离子化检测器进行检测,经与平行操作的乙醇对照品比较,以保留时间或相对保留时间定性,用内标法、峰面积比进行定量分析。
乙醇对照品和内标的气相色谱图